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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制秩序上讲,《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4]但二者也共同创设了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方宪制秩序,[5]由此,《宪法》和《基本法》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构筑了一种制度屏障,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在屏障两边实行各不相同的具体制度。
而这十几年的前苏东国家法律改革不啻于第二波法律和发展运动,当然在这次法律移植中,西欧各国的影响越来越大,几乎与美国的作用不相上下。面对复杂棘手的转型正义问题,各国宪法法院的处理方式迥然不同,捷克宪法法院对于清洗旧体制官员法案的合宪性持肯定态度,而匈牙利宪法法院则作出违宪的判决。
[12]宪法解释的地位在实践中类似昔日的高级法,可以说是自然法的流风遗韵。此外社会主义法系也不承认先例制度,无法接受法官造法。西方发达国家解决类似问题的成功经验为什么不能为后进国家所效仿,此外各国在法律协调化上的竞争也愈演愈烈,压力之大可以想象。新文化悲观论者针锋相对地指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不少中东欧国家,更不用说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缺乏民主、自由和法治的传统,中产阶级远未形成,受到天主教和东正教的影响很大,缺乏新教精神,社会的宽容度不高。法律制度的成功运作需要良好的法律基础设施:一支训练有素的律师队伍,超然独立、广受信赖的司法部门,良好的法律教育体系等等。
但是理想类型可以帮助我们来认识不同学者分析同一问题的基本预设。如果说旧体制下,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镇压工具,政治决定和政府行为基本不受法律约束的话。民主化、私有化和法律化过程三为一体,且同时进行,构成前苏东国家今天法律转型的深层背景。
一开始转型国家难免对于移植的外国法律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从政治家到普通民众都以为只有相关法律出台,就能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而中小律师事务所虽然拥有大量律师,但是在业务上无法与其竞争。由于民众可以通过宪法诉愿的形式来表达政治诉求,一般认为宪法法院才是法治和人权的真正保障者,政治家对于上述现象往往并不感到高兴。普京总统上台后,其法律专政的口号大受欢迎,俄罗斯宪法法院也得到普京总统的大力支持,每年一万五千件左右的民众宪法诉愿足以表明很多俄罗斯人对宪法法院在人权保障上充满信心。
毕竟法治太重要了,以致不能把它全交给律师和法官等法律人。在旧体制中,掌权者口含天宪,完全控制了高级法,而社会中的普通民众完全抱持法律实证主义态度,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完全无关。
[20] 在法学教育方面,传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各转型国家法学院普遍在低年级开设法理学概论,高年级讲授法哲学——以德国经典法哲学为主。法治成功的主要障碍还不是转型国家资金短缺,人才不足,而是重构政治环境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非一日之功。[9]Robert D.Putnam,Robert Leonardi,Raffaella Y.Nanetti(1994)Making Democracy Work,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p183. [10]Herman Schwartz(2000)The Struggle for Constitutional Justice in Post-Communist Europ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p56. [11]Herman Schwartz(2000)The Struggle for Constitutional Justice in Post-Communist Europ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p238. [12]Andras Sajo(Summer,1995)Reading 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Judicial Review in Hungary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15,No.2.,pp.257. [13]László Sólyom and Georg Brunner(2000)Constitutional judiciary in a new democracy:the Hungarian Constitutional Court。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在进行令人眼花缭乱的法律移植后,效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司法能动主义在转型之前缺少政治空间和社会条件的配合。前苏东国家在公私法的重建方面——其立法成就固然十分可观,新民法典与新宪法的创制,新宪法法院的运作无一不体现出各国在法治建设上的决心和信念。新出台的相关法律只要设计好激励机制,按经济人模式行事的公民就一定能遵守执行。法治超越于政治之上.这一原则同法律安定性原则同等重要。
杜绝昔日政府官员超越于法律之上的陋习,废除不合理的内部规定,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文化悲观论者针锋相对地指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不少中东欧国家,更不用说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缺乏民主、自由和法治的传统,中产阶级远未形成,受到天主教和东正教的影响很大,缺乏新教精神,社会的宽容度不高。
转型国家的普通民众早就发现,无论投谁的票,最后的政策都换汤不换药,人们对选举的热情大为下降,而发现宪法法院比选票更有影响力。对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的重新培训必不可少,整个司法体制、警察系统和监狱制度要进行全面改革,普通公民尤其是政府官员自然也要同步提高法治意识。
对于不成功乃至失败的的法律移植和法律转型,制度乐观论者常将其归咎于政治家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实验中经验不足,求好心切,结果适得其反,好心办坏事。转型国家中宪法法院同美国最高法院不同,其受理案件的门槛很低,甚至无须律师来代理。此外社会主义法系也不承认先例制度,无法接受法官造法。传统俄罗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看来又有所抬头。波兰在1997年新宪法出台前,整个政治转型期适用的小宪法也是建立在原来苏联斯大林宪法的基础之上。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也发生重大变化,伴随着一系列新型犯罪如有组织犯罪、白领犯罪的涌现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
一个独立公正、不偏不倚的司法部门其意义绝对不容低估,强化和提高司法部门的地位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保障人权也至关重要。遗憾地是人们对于宪法文化的研究十分薄弱,更不用说在如何培育与呵护转型国家的宪法文化这一重大问题上学者们也意见不一。
政治转型中产生的精英是否愿意在实践中遵守法治的要求,也不能期待过高。前者强调改革派政治家完全可以在制度建设、法律移植上大有作为,重要的是让制度发挥作用。
今天这一切无疑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各国新宪法几乎无一例外的规定了司法独立,强调三权分立,禁止议会和政府干涉司法事务。这些反常现象不由使人深思在宪法法院制度背后深层的法治问题。
pp1. [19]Herman Schwartz(2000)The Struggle for Constitutional Justice in Post-Communist Europ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p5.. [20]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ECAEXT/Resources/ljr-eca.pdfTen years of legal transition Autumn 2002 Law in transitionpp16. [21]Martin Krygier(Autumn,1990)。前苏东国家法律文化的培育也非短时间可以见到成效,以前过于重视自上而下的法律变革,忽视了自下而上的法律转型。国际学术界普遍将冷战结束后东中欧与前苏联地区27个转型国家也称之为后共产主义国家,在这十七年的发展和建设中,前者与后者之间转型成效差异显著,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趋势,已经不能再笼统的探讨东中欧与前苏联地区的法律转型模式,一般地说前苏联地区——波罗的海三国除外,法律转型的道路更为艰难曲折,其原因待下文再作深入研究。东欧剧变十七年后,尘埃落定,通过分析这期间各国在宪法和法律制度方面所进行的大规模移植,审视其法律转型的实效,比较各国在此领域的成败得失,时机已经成熟。
例如,通过比较前苏东国家在宪政问题上的重大抉择——是制定新宪法还是修改旧宪法,有助于我们来认识法律转型的高度复杂性与环境制约性。法律在这些国家的地位远比西欧国家来得低,在民众心中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而不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屏障。
[24]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无论是财产权还是契约都有赖于法治的保障——公正高效的第三方实施和维护法律。在民众的心目中,司法机关与宪法法院不应是政府的下属机构,在其作出独立判决时,不应考虑其他非法律因素,也不会在事后遭到政府部门的报复和抵制。
一国的法治状况与法官的素质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官素质不提高,法治一定遥遥无期。如果以学者亨廷顿的文明判断标准,属于西方基督教(含天主教)文明的波兰、捷克和匈牙利要比信奉东正教的塞尔维亚和俄罗斯更有机会实现法治和宪政,至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前苏联中亚五国则希望渺茫。
之所以匈牙利宪法法院能取得巨大成功,而俄罗斯宪法法院则表现不尽人意,主要原因是各国政治的容忍度完全不同。无需法社会学家的过多提醒,今天的法学者已深深认识到法律离不开诸多社会因素的支持与配合,法治与宪政的成功更是这样。人们不必幻想能完全摆脱本国文化的影响,但却可以积极的推动文化变迁。[12]宪法解释的地位在实践中类似昔日的高级法,可以说是自然法的流风遗韵。
某些国家基本沿用旧宪法,当然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增修工作,例如匈牙利等国,但并不影响本国宪政转型的顺利完成。总体上说社会主义法系类似民法法系,其纠问制审判程序与英美法系中的对抗制大异其趣。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法学流派多元的前苏东国家已不存在官方指定的惟一法律教材。当然独立的司法也不意味着政府一旦涉讼,则必然会被法院判决败诉,相反政府部门正当的行政行为和议会的合宪立法应该得到司法部门和宪法法院的支持与肯定。
[9]如果公民社会必须要有深厚的历史资源,那么对任何将政治变迁寄希望于制度改革的人来说,这都是不祥之兆。有才华的法学院学生更愿意毕业后担任检察官。